2009年6月25日星期四

中国将修改《保密法》

现行《保密法》规定,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“泄露”国家秘密。但是,修订草案将此改为,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“涉及”国家秘密。法律人士指出,这一改动问题非常严重。“涉及”相比“泄露”,不仅范围无限扩大,而且具有“不确定性”,很可能被任意解释,导致人人噤若寒蝉....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。比如,将涉密信息系统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、机密级和秘密级,实行分级保护.....草案还特别规定了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、服务商的义务,他们应当为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、窃密案件的调查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。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播涉密信息情况,并按要求删除涉密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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